
当前位置:首页 >> 部门乡镇导航 >> 房县乡镇 >> 比分365,直播365:乡 >> 比分365,直播365:
关于征求《房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 引 号: -2018-00011 | 主题分类: | 发文日期: 2018年08月27日 |
发布机构: 房县_比分365,直播365:乡 | 文 号: 无 |
关于征求《房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现公布《房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18年8月21日至2018年9月3日止
通讯地址:房县神农路37号房县水务局
邮 编:442100
联 系 人:杨东斌 联系电话:3227313
电子邮箱:506108265@qq.com
附件:《房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县水务局
2018年8月21日
房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五部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房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供水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国家补助资金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
第三条 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我县农村供水工程有专业监管、村组兼管、融资租赁三种运行管理模式,分别由维修养护公司(由农村供水管理局申请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专业维修养护公司)、村委会、个人(企业)等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人)负责运行管护。县农村供水管理局作为专管机构,依法行使政府所有者权益,对供水人实行专业监管。
第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以下简称维养资金)由政府补贴、水费征收、国家补助、社会捐赠等部分组成,按照分级筹措、集中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以水费征收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维养资金政府补贴部分按农村人口每人每年2.0元补贴,纳入县级财政预算,逐年划拨使用。
第五条 县农村供水管理局设立农村供水工程维养资金专账,实行专人专管专用,不得挪用或超额使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供水人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维养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取水、制水、送水等机电设备的更换、维修、保养等费用。
(二)主支管网、入户安装等工程设施的维修、改扩建等费用。
(三)工程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电费、药剂费、材料费,管道监测、水质监测等费用。
(四)工程运行过程中管护人员工资福利及其他日常运行费用。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得使用维养资金:
(一)水表(不含水表)至水龙头的供水设施(属用水户所有)维修改造费用。
(二)人为因素造成的工程、设备损坏等维修费用。
(三)供水工程在质保期内的设施、设备、材料等维修养护费用。
(四)未按规定足额征收水费的供水工程。
第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县政府已同意逐年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农村供水工程维养资金。县水务局应加强维养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等工作,县财政局应及时组织县级资金到位,并监督维养资金安全使用。乡镇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协调工作。
第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维养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我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模式,分三类:
(一)专业管理。由专业维修养护公司为供水人,维养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收费上缴、开支审批制度。取水、制水、送水等机电设备的更换、维修、保养,以及管网、入户安装等工程设施的维修、改扩建等维修养护项目,一律由县农村供水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并开具委托派工单后实施。完成后由县农村供水管理局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并办理结算手续,列入年度维养资金项目支付。供水工程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电费、药剂费、管道、水质监测费以及管护人员工资福利和其他日常运行费用,由供水管理局负责人签字批准,报请水务局负责人审定后,据实核销。
(二)村组监管。由村集体为供水人,以村集体自主经营为主。管护人员工资福利等及日常运行管理费用,由村组自行从征收水费中解决。若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供水工程损毁的,由村组申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农村供水管理局审批,从维修养护资金中适当给予补助。
(三)业主融资。由个人(企业)为供水人,按照自负盈亏的原则,管护人员工资福利等及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费用,由个人(企业)自行从征收水费中解决。待合同期满后,依法将供水工程经营权交付至县农村供水管理局。
第九条 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供水人应及时向县农村供水管理局汇报,经现场核实后组织抢修。工程完工验收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条 供水人未按规定足额征收水费的,县农村供水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整改,不征收或不足额征收的供水人不得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维养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县农村供水管理局应加强供水工程运行管护,规范维养资金管理。对在维养资金审批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骗取、贪污、挪用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供水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